立法实践中一审主要是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
与对宪法价值目标的讨论可以不断地退缩到抽象层面的解读,因此与获得高度形式甚至空洞化的宪法共识不同,对宪法实施的解读却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展开、内容不断丰富的过程,这种共识是一种有着丰满内涵、包含各种现实经验的共识。当前文肯定了国家权力配置机制在宪法共识中的核心位置后,本文不可再回避这一问题了。
第131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对宪法文本的共识是一个单向的认识结果不同,就对宪法实施的共识而言,如果我们认为,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这种认识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来改造世界、来指引自己的生活的话,那么只有知行合一、正在被实践的认识才能被称为共识,这种宪法共识应当是被实践的宪法共识、是国家宪法秩序的真实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宪法实施的共识与宪法实施的真实状态的含义完全相同。[4]至于中国的宪法实施,例如中国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权威,无疑争议就更多。但是基于一个成功运作的宪法国家权力配置机制,不同的社群在整个国家层面和社群内部都有充分的自决权,国家政治同样保持了稳定、宪法同样得到了忠实的实施。从2013年5月以来对宪政的各种争议来看,对宪政这一概念提出质疑的作者也基本上没有反对中国宪法与欧美国家宪法在价值目标上相似性,但是对于分权、司法独立和多党制这些涉及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则存在着严重的分歧,[17]而且对某些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争议,例如对多党制原则的解释,在一些人看来已经上升到决定其他宪法原则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的程度。
在没有实际运作的宪法解释机制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对宪法文本的阅读,简单地得出中国宪法的规范体系与后三项原则绝对不兼容的结论,这或许是一种不够严谨的论断。因此,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工关系,这种分工又通过中国宪法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地位的规定表现出来: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
[10]参见新行诉法第 3 条第 2 款。行政诉 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诉权,而不允许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进行违法滥诉。合法 权益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也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甚至包括政治权利,远比人身权、财产权范围广泛。[6]所谓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从宽解释,也可从窄解释。
其三,新行诉法扩充了原行诉法7项列举行为中6项行为的内容:(一)在行政处罚行为中增加了暂扣证照、没收违法所得、警告三项内容。关于复议机关的被告责任,新行诉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在涉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中增加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农村土地经营权两项内容。否则,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将责令他们改正并依法处分他们。同时,行政行为(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实际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即将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时,相对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法院不能以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进入具体实施为由拒绝受理。合法权益的范围显然大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
尽管新行诉法仍然排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一直将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就特定事作出的行政行为称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将行政机 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称为抽象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新行诉法通过规则修订和制度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资格的限制。而且,负面清单列举的排除范 围不宜太宽泛,例如不宜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加区分地全部排除出受案范围,对于不经过具体行政行为即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抽象行政行为(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应允许被侵权人根据成熟原则起诉。(二)征收、征用或对征收、征用的补偿行为。
(二)在行政强制行为中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另外,新行诉法还通过补充多种判决和裁定形式,增加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和增强了对被诉 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也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其行政审判活动真正树立司法权威,能否让人民群众真正信任法院,信任司法,从而真正愿意选择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相对于原行政诉讼法有一系列 制度创新,其中最重要的有下述八项:立案审查制改登记制,让当事人起诉难变起诉易。其二,新行诉法新增4项行政行为为列举的可诉行政行为:(一)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我不登记,不立案,当事人要告我,我要受处分呀。而根据现代法治的要求和行政诉讼的宗旨,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规范性文件不仅应附带审查,而且应独立审查,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起诉时限自原告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如果原告不知道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五年内仍可起诉,如行为涉及不动产,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二十年内仍可起诉。
(五)对已经立案的起诉,之后发现有不符 合法定起诉条件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等法定情形起诉的,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新行诉法虽规定法院可审查规范性文件,但设定了两个限制:一是只能附带审查审查而不能独立审查。
其四,新行诉法将原行诉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兜底条款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改为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很显然,新行诉法 将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降低行政诉讼的入门门槛,尽量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尽可能多的行政争议纳入法治方式解决的渠道,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其意义将远远超出诉讼本身。
例如,对其中的第三项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就需 要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范围,对具体的事实根据有什么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目前,保证立案登记制落实的最重要措施有以下三项:其一, 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登记的前提条件,即新行诉法第49条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
增加行政裁判的执行方式,让行政审判更有权威,更有公信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13]对于我国来说,法治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资本主义世界引进的法观念。现行宪法序言最后自然段和正文第5条分别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5]经济生活是如此,政治法律生活也是如此。[26]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宪政的关系,同资本主义宪政对前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形式的关系,从继承与被继承角度看,性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尽管内容和形式有这样那样的差别。
我以为,看待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关系应该秉持如下几点认识: (一)宪政是社会主义不能不有所继承的遗产。[10]《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7页。
但是,从形式逻辑看,宪政应该是个中性的概念,而且它有多个下位概念,西方宪政(或曰西方宪政民主、西方民主宪政)是其中之一,社会主义宪政也是其中之一,还有其它宪政概念,如有些学者提到了儒家宪政等等。在权力横向配置方面,不论前苏联东欧各国,还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体制均可称为民主集中制,其共性都是代议机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由代议机关选举产生其它国家机关,后者对前者负责。
[14] 确实,列宁和布尔什维克最后选择了被称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的国家机构组织制度,而这不过是代议民主制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宣称,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9.为全面有效实施宪法,建立合宪性审查或宪法监督制度。法国1789年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作为其制宪大纲,1791年通过了改革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人权宣言》作为指导原则纳入该宪法。
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3]这些看法在欧美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法治是一个最初产生在古希腊,针对人治提出来的统治理念和治国方略,指法律的统治、在一国的行为规则体系中宪法至上或宪法法律至上。1977年苏联宪法在其历史上首次从一般意义上用监督苏联宪法的执行这个用于规定了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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